(2016)湘122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左文安与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文安,秦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624号原告:左文安,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文,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方,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原告左文安与被告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左文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左文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卢应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