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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左文安与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文安,秦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624号原告:左文安,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文,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方,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原告左文安与被告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左文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左文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卢应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