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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3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海怡橙广告有限公司与叶生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怡橙广告有限公司,叶生取,厦门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612号原告:上海怡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拂刚、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生取,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宁、叶耀钦,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厦门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郑艳强。原告上海怡橙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生取、第三人厦门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收案,因被告叶生取先行以本案原告上海怡橙广告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闽0203民初132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故本案应并入(2016)闽0203民初13226号案件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闽0203民初13226案件一并审理。审判员  林晞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