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呼其图与黄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其图,杨英杰,黄东超,黄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呼其图,男,3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杨英杰,男,30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李宝林,男,29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黄东超,男,21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第三人黄志,男,48岁,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呼其图与杨英杰、李宝林、黄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黄志于2016年8月8日自愿为黄东超进行担保,第三人黄志和被执行人黄东超保证2016年8月9日给付执行款30000.00元,并约定逾期不能给付,第三人黄志自愿履行(2016)内0426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直至履行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黄志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黄志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呼其图偿还所欠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那日苏审判员 李静波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