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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罗永英、陈德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英,陈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罗永英,女,1950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海城区被执行人陈德梅,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地址海城区。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罗永英申请陈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执行人罗永英与被执行人陈德梅达成还款计划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502执恢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遵守其还款计划书的还款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慧审判员 林小娟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光华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