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樊与杭州翠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樊,杭州翠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财保15号申请人:杨樊。委托代理人:周鼎,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州翠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虎跑路39号。法定代表人:马坚劲。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杨樊与被申请人杭州翠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9月21日将申请人杨樊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翠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翠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秀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