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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7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裘宗铭与余姚市宏邦热浸锌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宗铭,余姚市宏邦热浸锌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7344号原告:裘宗铭。被告:余姚市宏邦热浸锌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曹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韩水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裘宗铭与被告余姚市宏邦热浸锌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宗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裘宗铭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段青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