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7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裘宗铭与余姚市宏邦热浸锌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宗铭,余姚市宏邦热浸锌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7344号原告:裘宗铭。被告:余姚市宏邦热浸锌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曹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韩水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裘宗铭与被告余姚市宏邦热浸锌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宗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裘宗铭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段青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