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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济农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李丰收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李丰收,李增加,李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负责人:杨军,行长。被执行人:李丰收,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增加,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永强,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李丰收、李增加、李永强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永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丰收、李增加、李永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便霞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