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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和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常市昌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和丰机械有限公司,五常市昌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318号原告山东和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寿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和亭,莱州市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五常市昌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令波,黑龙江天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和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常市昌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和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和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和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7元,减半收取4154元,由原告山东和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熙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