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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民终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尹孝宝与梁淞源、段新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淞源,段新蕾,尹孝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民终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淞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新蕾,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孝宝,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淞源、上诉人段新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淞源、上诉人段新蕾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淞源、上诉人段新蕾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淞源、上诉人段新蕾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梁淞源、上诉人段新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