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民终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尹孝宝与梁淞源、段新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淞源,段新蕾,尹孝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民终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淞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新蕾,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孝宝,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淞源、上诉人段新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淞源、上诉人段新蕾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淞源、上诉人段新蕾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淞源、上诉人段新蕾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梁淞源、上诉人段新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