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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20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唐万满与陈长宏、盐城巨铸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万满,陈长宏,盐城巨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2095-2号申请执行人唐万满。被执行人陈长宏。被执行人盐城巨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法定代表人陈长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万满与被执行人陈长宏、盐城巨铸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沈吉太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