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柳逢春与罗重秋、严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逢春,罗重秋,严君,宜昌贡王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63-1号申请执行人柳逢春,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罗重秋,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严君,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贡王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长康路17-1-201号。组织机构代码57370525-1。法定代表人罗重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柳逢春与罗重秋、严君、人宜昌贡王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罗重秋、严君、人宜昌贡王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谭宏春亦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勤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