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6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宝与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李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722民初6412号原告李宝。被告李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与被告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撤回对被告李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宝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 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敏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