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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6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宝与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李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722民初6412号原告李宝。被告李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与被告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撤回对被告李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宝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 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敏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