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李就明与韦泽松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就明,韦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4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就明,男,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韦泽松,男,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审理李就明诉韦泽松关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李力(现更名李知潼,身份证号)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奔驰牌汽车作为保全担保财产。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以上财产已无继续查封之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知潼(原名李力,身份证号)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奔驰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坤审判员 陈道远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森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桂0202执443号之二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兹因执行李就明申请执行韦泽松关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需要,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李知潼(原名李力,身份证号450203198111010747)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奔驰牌汽车的查封。附:本院(2016)桂0202执44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