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贺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1234号原告:贺某。被告:王某。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刘利娟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董兴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