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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贺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1234号原告:贺某。被告:王某。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刘利娟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董兴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