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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海刚与被执行人承德盛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刚,承德盛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545号申请人王海刚。被执行人承德盛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小强职务:经理申请人王海刚与被执行人承德盛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柳秀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