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5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王艳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王艳红,伦灿辉,张成焰,董作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5196109D。负责人:熊力。委托代理人:黄剑凯,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红,女,汉族,1988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李贵华,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艺峰,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伦灿辉,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焰,男,汉族,1967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作林,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艳红、伦灿辉、张成焰、董作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一审案号为:(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838号],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以在上诉阶段积极与被上诉人王艳红进行协商,最终就判决的履行达成协议,且已按照协议履行了赔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10.7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多预交的部分,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立伟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翁丰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