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2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瀚航运有限公司,重庆锦海捷亚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2286号原告:上海东瀚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史长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静姝,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冉,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锦海捷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1-83。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东瀚航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锦海捷亚船务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瀚航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锦海捷亚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东瀚航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英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腾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