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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尹洪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尹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尹洪涛,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尹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玄锁商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处置被执行人尹洪涛所有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房屋,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以评估、拍卖处置周期较长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除此之外,上述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以处置财产时间较长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作出的(2015)玄锁商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锁商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石顺光执 行 员  周 林执 行 员  汪礼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殷泽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