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党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2刑初39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某,无业。1996年6月6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10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11月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朝阳看守所,同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6)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党某谎称自己叫张成,在河北省公安厅工作。其以能帮助被害人陆某办理河北省某管理局的某处施工许可证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17时左右,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医院门口骗取了陆某2万元现金。后党某找朋友王某办理了两张假的河北省某管理局两侧施工许可证交给陆某,被陆某发现该许可证为假证,党某便向陆某返还了5000元。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党某犯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党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党某谎称自己叫张成,在河北省公安厅工作。2015年12月10日17时左右,被告人党某以其能帮助被害人陆某办理河北省某管理局的某处施工许可证为由,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医院门口骗取陆某2万元现金。党某找朋友王某办理了两张假的河北省某管理局两侧施工许可证交给陆某。后陆某发现该许可证为假证,党某于2015年12月19日通过银行卡转账退还陆某5000元。2016年6月1日,公安机关从扣押的党某的钱款中向被害人陆某返还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陈述,证人刘某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河北省某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收条,伪造的河北省某管理局施工通行证,抓获证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党某于案发前退还陆某的5000元应从其犯罪数额中扣除。被告人党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剩余赃款10000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胤审 判 员 张 潇人民陪审员 张新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红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