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3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耿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XX,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595号原告:耿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被告:丁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原告耿XX诉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耿XX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耿XX负担。审判员 庄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