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执复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秋冬、马军与李庆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冬,马军,李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执复70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张秋冬,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执行人马军,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执行人李庆山,男,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申请复议人张秋冬不服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执异9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秋冬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2012年12月21日,异议人诉李庆山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查封了李庆山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套。后来该房屋拆迁,置换了位于济宁市火柴回迁小区B座东一单元九层东户的房屋一套。2014年6月18日,任城法院作出(2013)××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济宁市火柴回迁小区B座东一单元九层东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两年。该房屋系异议人申请查封的房屋拆迁置换而来,异议人具有法定的优先权,如将八铺前街3号2号楼栋二单元二层西户的房屋过户至马军名下,则严重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撤销(2013)××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任城区人民法院查明,2010年12月8日,李庆山与济宁市市中区越河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将李庆山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套协议拆迁,济宁市市中区越河街道办事处为李庆山在火柴厂回迁小区安置住宅B座东一单元九层东户一套。2011年1月1日,市中区越河辖区八铺前街3号2号楼东二单元二层西户的房屋被拆除。2012年12月21日,异议人张秋冬起诉李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秋冬申请查封了李庆山所有的位于××的房屋;2014年12月12日,本院进行了续查封;2015年12月10日,本院再次续行查封该房产。该房产证并未注销,济宁房产交易中心均在送达回执上签字。2014年6月18日,马军与李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济宁市火柴回迁小区B座东一单元九层东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两年。任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张秋冬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李庆山所有的位于××的房产时,该房产已被拆除。异议人张秋冬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查封该房产的拆迁安置房或补偿款。由于没有及时申请变更,其效力不能对抗马军一案对安置房产的查封。2016年6月12日,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811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张秋冬的异议。张秋冬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称,请求撤销(2016)鲁0811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理由如下:2012年12月21日,复议人诉李庆山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于同日保全查封了被告李庆山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套。复议人查封的房屋拆迁,置换了位于济宁市火柴回迁小区B座东一单元九层东户的房屋一套,归李庆山所有。2014年6月18日,任城法院作出(2013)××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济宁市火柴回迁小区B座东一单元九层东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两年。经查询得知,任城现拟将查封的位于济宁市火柴回迁小区B座东一单元九层东户的房屋过户至马军名下过户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复议人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任城法院查封济宁市火柴回迁小区B座东一单元九层东户的房屋,系位于××的房屋拆迁置换而来,该房屋已于2012年12月21日依复议人的申请进行了保全查封,在处置位于济宁市火柴回迁小区B座东一单元九层东户房屋时,复议人具有法定的优先权,如将位于××的房屋过户至马军名下,则严重侵害了复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复议人的复议请求。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任城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任城区人民法院在查封李庆山所有的××的房屋时,该房屋已经被拆除,自该房屋拆除时,房屋上的物权也消灭。尽管房产登记在房产管理部门未将该房屋予以注销,但任城区人民法院在查封时该房屋已经灭失,应当认定任城区人民法院的查封行为无效。申请复议人主张其对济宁市火柴回迁小区B座东一单元九层东户的房屋享有优先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任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马军与李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3)××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济宁市火柴回迁小区B座东一单元九层东户房屋应当认定为对该房屋的首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张秋冬的复议申请,维持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执异97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兆军审 判 员 李连芳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