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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丽与王大发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王大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女,1974年9月5日生,住太和县。被执行人王大发,男,1990年2月23日生,住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2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3747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龚培民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