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颜云与易懿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云,易懿,湖南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中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颜云,男。被执行人易懿,男。被执行人湖南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618号银华大酒店商务写字楼28层2888房。法定代表人朱传炎,该公司总经理。保证人湖南天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西园社区滨湖路666号时代广场2楼。法定代表人易懿,该公司总经理。保证人湖南天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易懿,该公司总经理。保证人常德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办事处方家巷居委会人民路588号11栋。法定代表人易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云与被执行人易懿、湖南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娄中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由易懿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颜云人民币400万元,由湖南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易懿、湖南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22500元申请执行费42625元。但易懿、湖南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后湖南天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天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常德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满后,三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裁定由保证人湖南天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天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常德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31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颜云承担清偿义务,已执行36417.16元,现被执行人和保证人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娄中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俊审 判 员 陈溪荷代理审判员 唐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敏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