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永强与被执行人刘林、赵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强,刘林,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强,男,汉族,1950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林,男,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丽,女,汉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永强与被执行人刘林、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3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述判决书:刘林给付李永强借款16万元及利息(1、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年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赵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0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林所欠款项16万元由林守宝负责偿还,从2017年开始每年还款1.5—2万元,还完为止。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该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明顺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罗方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