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6)辽0103刑初73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华,无职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沈河检刑诉[2016]400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袁华经依法传唤,拒不到案,无法交付审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沈河检刑诉[2016]400号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