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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3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杜岗与戚利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岗,戚利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光,甘肃昶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戚利民。上诉人杜岗因与被上诉人戚利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伟审 判 员  潘晓峰代理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