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3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杜岗与戚利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岗,戚利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光,甘肃昶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戚利民。上诉人杜岗因与被上诉人戚利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伟审 判 员 潘晓峰代理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