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诉被告阎彪、王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阎彪,王丽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4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负责人:王海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春生,该行客户部经理。被告:阎彪。被告:王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诉被告阎彪、王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耿利延代理审判员 何 岗代理审判员 苑仲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晓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