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候宗开诉吴宗林、潘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吴某某,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836号原告:候某某,男,住桐梓县。被告:吴某某,男,住桐梓县。被告:潘某某,男,住桐梓县。原告候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候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友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