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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陶磊与张清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磊,张清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2326号原告陶磊,男,199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张清政,男,26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陶磊诉被告张清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陶磊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陶磊未缴纳,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海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