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3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建行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建行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3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建行,绰号“大傻”、“傻行”,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肇庆市高要区。因吸毒于2016年3月31日被抓获,同年4月1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4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以肇要检诉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建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国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建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莫建行向1名绰号“大傻桂”的男子(在逃)购买了1包价值人民币6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回到其位于肇庆市高要区新桥镇沙田村委会莫二村的家中吸食了1次。同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莫二村的巷道处查获被告人莫建行,并从其身上搜获1包白色晶体(净重10.09克)。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建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缴交情况表,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被告人莫建行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建行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09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属实,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莫建行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莫建行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建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成代理审判员 于长鸣人民陪审员 陈晓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