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民终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鸡西市正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祝景明、苏帅军、吉林粮食集团粮食收储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粮食集团公主岭朝阳粮食储备库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鸡西市正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现鸡西市正浩洗煤有限公司),祝景明,苏帅军,吉林粮食集团粮食收储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公主岭朝阳粮食储备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终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鸡西市正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现鸡西市正浩洗煤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婷婷,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潇,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岳克义,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景明,男,汉族,1966年9月3日生,国税局职工。现住公主岭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帅军,男,汉族,1966年5月19日生,系公主岭市资源再生岭东分公司实际经营者,现在押。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粮食集团粮食收储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李彦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长军,系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粮食集团公主岭朝阳粮食储备库。地址:公主岭市。负责人:刘占庆,主任。鸡���市正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因与祝景明、苏帅军、吉林粮食集团粮食收储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粮食集团公主岭朝阳粮食储备库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1、正浩公司在原审中主张与苏帅军之间系煤炭代销关系,但原审判决对他们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代销关系未作出认定。2、原审判决对苏帅军与苏醒煤业经销有限公司、公主岭市资源再生公司岭东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作出认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鸡西市正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贺庆华审判员 蔡丽娜审判员 刘玉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人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