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行审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珠海市吉大益利源牛肉丸店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珠海市吉大益利源牛肉丸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402行审219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悦路63号。法定代表人李培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龙,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志莹,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珠海市吉大益利源牛肉丸店,经营地址在珠海市吉大大姑乸街**号之四xxxxx。经营者陈创雄,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靖海镇月山管区月山八横巷9之*号,身份证号码:440528197611280337440********。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珠香执罚字(2015)第201504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被执行人珠海市吉大益利源牛肉丸店的经营者陈创雄未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于2015年10月20日23时25分在珠海吉大大姑乸街36号之四xxxxx其经营的“珠海市吉大益利源牛肉丸店”外,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超出面积为4平方米,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吉大益利源牛肉丸店处以罚款400元。由于被执行人住哈市吉大益利源牛肉丸店未按期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珠香执罚字(2015)第201504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3.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4.询问调查通知书;5.现场笔录;6.立案审批表;7.行政处罚告知书;8.催告书;9.现场照片;10.被执行人商事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1.关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说明;12.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问题的函;1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出裁量量化标准》(均为节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程序合法。珠香执罚字(2015)第201504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珠海市吉大益利源牛肉丸店。被执行人珠海市吉大益利源牛肉丸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催告后,至今仍未缴纳罚款400元,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珠香执罚字(2015)第201504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00元)。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黄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