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特字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国廷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国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特字3号申请人:朱国廷,男。申请人朱国廷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国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光花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0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朱江丽、朱瑞云)。2006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家人共同到瑞丽市边贸街3号附1号居住生活。2011年5月30日14时许,被申请人何光花与往常一样,饭后在家附近逛街、散步,但当日被申请人并未归家,申请人及家属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开始寻找被申请人,也向瑞丽市瑞宏派出所报案,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也在瑞丽电视台播放了寻人启事,但没有任何线索。被申请人至今下落不明,且被申请人走失至今已满4年。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何光花,女,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原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边贸街3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6812011941,已婚,系申请人朱国廷的妻子。因下落不明人何光花离家未归,瑞丽市勐卯镇友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申请人何光花的姐姐何金花证言及本院对被申请人的女儿朱江丽的询问笔录证实被申请人何光花已下落不明四年。申请人朱国廷申请宣告何光花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发出寻找何光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何光花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结婚证、瑞丽市勐卯镇友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本院对被申请人的女儿朱江丽的询问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在何光花下落不明满4年后,本院发出寻找何光花的公告已满一年,何光花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朱国廷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光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石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