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2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钟方怀、汪永飞与先涛、明洪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赤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方怀,汪永飞,先涛,明洪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赤水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163号原告:钟方怀,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原告:汪永飞,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被告:先涛,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被告:明洪宏,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赤水公司。原告钟方怀、汪永飞与被告先涛、明洪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赤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方怀、汪永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计1174元,由原告钟方怀、汪永飞负担。审判员  张清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