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白彦武与郭晓军、毛苗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彦武,郭晓军,毛苗苗,山西龙晋萃华珠宝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山西龙晋萃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2237号原告:白彦武,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被告:郭晓军,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毛苗苗,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龙晋萃华珠宝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山西龙晋萃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765号和信商业广场1幢塔楼21层。法定代表人:郭晓军,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彦武与被告郭晓军、毛苗苗、山西龙晋萃华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梁立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