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韩会林、岳秀芳等与冯立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会林,岳秀芳,冯立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会林,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宁晋县。申请执行人:岳秀芳,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冯立坡,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会林、岳秀芳与被执行人冯立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经向房产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经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宁晋县凤凰镇繁荣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会林、岳秀芳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冯立坡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田 飞执行员 吕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