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4366号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泽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巍,宝胜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顾小强。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文清。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118元,减半收取14059元,由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宏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