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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陈一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陈一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344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行长。被告陈一舒。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陈一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陈一舒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8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