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2民初6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明与张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张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6107号原告:张明,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礼,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张明与被告张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欣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米志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