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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1民初2295号原告:夏某某,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景达,祁阳县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景达、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事实和理由: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1988年1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1989年11月22日在原祁阳县文明铺镇高码头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6月20日生儿子刘某某甲。婚后,由于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性格不和,夫妻关系一直不好,被告性格粗暴,经常殴打原告,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只顾自己,不顾妻子和儿子,被告因日常开支和亲朋好友间的人情往来开支经常与原告闹矛盾。被告不尊重原告父母和亲友。1996年原、被告曾闹过离婚,但被告三番五次向原告道歉、作保证才没有离婚。但被告仍然我行我素,毫无半点悔改之意,2013年11月吧,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到娘家并外出务工,自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夏某某陈述的认识、结婚和生养小孩过程是事实。被告刘某某与原告夏某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刘某某没有打原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夏某某提交的证人夏双家(系原告夏某某哥哥)和证人夏立功的证言,两证人的证言中“被告因原告父亲去世时去了2000元人情款发生争吵,被告要求原告偿还2000元”的证言,被告刘某某认可发生争吵,但只是发牢骚,并未讲要偿还,故对“原、被告因原告父亲去世人情款发生争吵”部分予以采信;两证人证言中“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被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两证人该部分证言并不具体,且与原、被告庭审陈述不相符合,对该部分证言不予采信;证人夏立功关于“被告将原告衣物烧毁,将原告赶出家里”部分证言,因系道听途说,并未亲眼所见,对该部分证言不予采信;证人夏立功关于“原告母亲70岁生日时被告未前往祝寿”部分证言,被告认为未前往祝寿是事实,但不是有意,故对该部分证言予以采信;证人夏双家证言中“2015年被告曾谩骂原告母亲和威胁儿子刘某某甲”部分证言,被告表示否认,且无其它证据佐证,对该部分证言不予采信;证人夏双家证言中“2013年7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回到娘家并外出务工,至今与被告分居”部分证言,被告认为发生争吵的时间是2013年11月,其余是事实,故对该部分证言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8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11月22日在原祁阳县文明铺镇高码头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6月20日生儿子刘某某甲。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2至2013年11月,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共同在永州市零陵区居住生活和从事废品回收,2013年11月,双方因被告没有去给原告母亲祝寿一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生活并外出务工,至今未与被告联系。原、被告于1996年在祁阳县文明铺镇长滩桥村自建砖混结构一层房屋3间,双方无其它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和被告刘某某虽系他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和抚养小孩成年,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虽偶有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刘某某虽对原告父母欠缺尊重,但只要被告正视错误、改正缺点,多与原告沟通,双方应能和好如初。原告夏某某主张的被告刘某某殴打原告,因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这一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夏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桂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