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淑艳与闫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艳,闫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116号原告王淑艳,女,汉族,42岁。被告闫光,男,汉族,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艳诉被告闫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淑艳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