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4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陶某与贾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贾某,孙某,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246号原告:陶某,男,汉族,1963年7月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强,安徽太和经济开发区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男,汉族,1972年5月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孙某,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蔡某,男,汉族,1984年3月2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陶某诉被告贾某、孙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 王 勇审 判 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陈丙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