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30执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白贵斌与郝建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贵斌,郝建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1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贵斌,住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郝建丽,住太仆寺旗。本院在执行白贵斌申请执行郝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穷尽所有手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申请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新吉勒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