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5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玉生、曹春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生,曹春子,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5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琴(刘玉生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春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274号。法定代表人:龙长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玉生、上诉人曹春子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玉生、曹春子系天津市建宏印刷厂职工,现天津市建宏印刷厂虽吊销,当仍应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一审审理中未将天津市建宏印刷厂列为当事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2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玉生、曹春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萍会代理审判员 赵 盈代理审判员 闫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