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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5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占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占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5008号申请人:朱某某。申请人:占某某。本院在2016年9月18日受理申请人朱某某、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杨艳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朱某某、占某某自愿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某、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申请,经审查确属自愿,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某某、占某某撤回确认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艳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珠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