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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冯国海与刘平、青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海,刘平,青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冯国海,男,汉族,生于1946年3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刘平,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青丹,女,汉族,生于1985年8月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冯国海与刘平、青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青丹所有的川RGXX**号、川RKXX**号轿车各一辆、被执行人青丹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某某路XX号某某小区XX幢XX单元XX号房屋一套;上述车辆已设置抵押,并被其他法院查封,且该车辆下落不明;上述房屋已设置抵押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刘平、青丹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