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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花国良与魏广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国良,魏广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743号原告:花国良,男,1948年2月3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斌、邢艳艳,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广林,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盐城市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婷,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徐宁路南侧7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权,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国良与被告魏广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朱明礼的起诉,本院依法另行裁定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旭东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