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民终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方志育、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与林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志育,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1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志育,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方志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超,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方志育、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志育、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志育、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即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明梅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美燕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