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6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左洪波与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周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洪波,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周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652-1号申请执行人左洪波,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周战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战平。本院在执行左洪波诉焦作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周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城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