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执3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刘崇福与浏阳市大瑶友爱花炮厂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崇福,浏阳市大瑶友爱花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20执3796号申请执行人:刘崇福,男,生于1952年6月18日,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友爱花炮厂,住所地:浏阳市大瑶镇三元村,组织机构代码:18421054-6。负责人张贤志。申请执行人刘崇福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友爱花炮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璧山法院作出的(2015)璧法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浏阳市大瑶友爱花炮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崇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浏阳市大瑶友爱花炮厂给付107203.86元。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及其他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20执37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克 中代理审判员 李 沅 林代理审判员 陆 世 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陈铱炼